臺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2020)浙1003民初5481號
原告:林如平,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漢族,住臺州市黃巖區。
被告:胡建禮,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漢族,住臺州市黃巖區。
本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在2013年2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后被告歸還了借款6000元,尚欠4000元借款至今未歸還。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胡建禮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林如平借款4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判決履行完畢之日止按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建禮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尤高云
法官助理肖潔
代書記員梁益玲
2020-11-09
本文來自于網絡公開的文檔,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