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與李文花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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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魯0502民初4950號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北京市順義區馬坡地區順安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136738305439。
負責人:陳大鵬,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曲玉亮,山東東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文花,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住東營市東營區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未到庭質證,對原告提交的信用卡申請表、領用合約、持卡人賬單查詢、關于調整信用卡相關服務項目及修訂《中國民生銀行信用卡章程》及《中國民生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的公告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2年10月22日,李文花向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請辦理信用卡,經審核向李文花發放卡號為62×××21的信用卡。李文花辦卡時簽字聲明已閱讀全部申請資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銀行卡的相關信息,愿意遵守領用合約和須知的各項規則?!睹裆▽毿庞每I用合約》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持卡人是指經本行同意并核發信用卡的人,無其他特別約定時,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屬卡持卡人;信用額度分客戶級信用額度和賬戶級信用額度??蛻艏壭庞妙~度是總授信額度,即本行依據持卡人信用狀況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內可以循環使用的信用額度上限,是持卡人名下所有激活卡片(含主卡、附屬卡)的共用額度;最后還款日是指持卡人歸還當期應還款項或最低還款額的最后日期,以對賬單記載的為準;記賬日是指本行在卡片發生交易后將交易款項記入持卡人信用卡賬戶的日期。賬單日指本行每月對持卡人信用卡發生的消費、預借現金、利息、費用等交易款項進行匯總結算,并計算出持卡人當期全部應還款額和最低還款額、生成持卡人當月信用卡賬單的日期;持卡人未能在到期還款日之前(含)全額還款的,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還款待遇,已償還部分按透支利率計收自記賬日至還款日的利息,未償還部分按透支利率自記賬日持續計息,按月計收復利;透支利率上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還款的,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已償還部分按透支利率計收自記賬日至還款日的利息,未償還部分按透支利率自記賬日持續計息;如持卡人未能于最后還款日前(含)足額償還最低還款額時,除應支付透支利息之外,還應支付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金額的5%作為違約金,違約金最低不少于人民幣10元;持卡人向本行申請分期付款業務應遵守本行分期付款業務相關規則,上述規則以本行官網、電子銀行等官方渠道公示的為準,并作為本合約的一部分,與本合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期付款扣款金額入賬后將全額計入當期賬單的最低還款額。此外,持卡人還應承擔其他違約責任。持卡人同意以其在信用卡申請表上填寫的住宅地址、電子地址、手機號碼作為持卡人與本行就本合約發生糾紛時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包括但不限于當糾紛進入仲裁、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的送達;此外還對信用卡的申領、使用、對賬單、有效期等做了約定。
李文花開卡消費后至2020年9月6日欠付信用卡本金49799.61元,利息4896.91元,交易手續費46元,違約金2993.04元。

本院認為,被告李文花申請辦理原告銀行信用卡,承諾遵守領用合約并與原告達成合意,該合意與法無悖,屬有效協議。被告應遵守約定的義務,在進行透支消費后,應按領用合約關于最長透支期限的規定履行還款義務,逾期不還,構成違約,應按領用合約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償還透支本金的訴求合法有據,應予支持。對原告主張的利息、交易手續費、違約金,參照法律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本院一并調整為以每筆未還本金為基數,自銀行記賬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領用合約約定利率計算,但總計不超過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被告李文花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部分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文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本金49799.61元,并支付以每筆未還本金為基數,自銀行記賬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領用合約約定計算利息、交易手續費、違約金(總計不超過2020年9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5.4%)。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622元,由被告李文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鋒
法官助理項安迪
書記員王玉琪

審判員王鋒
法官助理項安迪
書記員王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