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湘0581民初1855號
原告:王建軍,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武岡市人,住武岡市。
被告:段班雄,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武岡市人,住武岡市。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建軍與被告段班雄借款前系熟人。2016年2月12日,被告段班雄因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王建軍立據借款80000元,約定月利率2%,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并在借款人處摁了手印。借款后,被告未償還本息。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被告段班雄應償還所欠借款本金80000元及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89600元[80000元×(2%÷30)×1680天],利息計算自2016年2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依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段班雄償還原告王建軍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89600元,本息合計169600元,此款限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2月12日起計算至2020年10月12日止,2020年10月12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繼續計算至本金還清之日止。
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加倍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3180元,原告王建軍負擔180元,被告段班雄負擔3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張小鴻
人民陪審員周孝能
人民陪審員毛小芬
法官助理喻鳳
代理書記員曾小芳
審判長張小鴻
人民陪審員周孝能
人民陪審員毛小芬
法官助理喻鳳
代理書記員曾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