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皖1225民初4562號
原告:朱雙龍,男,1995年10月24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阜南縣。
被告:卜訓美,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全椒縣。
被告:沈光玉,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全椒縣。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卜訓美于2018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條據一張,內容為:借款人卜訓美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朱雙龍借款現金人民幣(大寫)肆萬元。借款人在填寫本借條時已以現金方式收到借款本金人民幣肆萬元,并出具本借條。擔保人沈光玉對本債務提供擔保。本借條履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借條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卜訓美簽字捺印確認,并注明住址、身份證號;被告沈光玉在擔保人處簽字捺印確認,并注明身份證號。
本院認為,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權。原告與被告卜訓美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卜訓美欠原告借款,有借條在卷佐證,原告要求卜訓美償還,該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光玉為被告卜訓美借款提供擔保,未約定保證責任方式,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被告卜訓美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被告沈光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卜訓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朱雙龍借款本金40000元;被告沈光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公告費200元,合計10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卜訓美、沈光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侯濤
人民陪審員李西鳳
人民陪審員劉停停
書記員王**光
審判長侯濤
人民陪審員李西鳳
人民陪審員劉停停
書記員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