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遼02民終552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冰,女,1990年2月6日生,漢族,住遼寧省莊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喬鑫禹,遼寧昌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一萱,女,1988年2月16日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永娟,遼寧興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海青,遼寧興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被告系朋友關系。雙方多有資金往來。2017年5月3日,雙方通過電話進行對賬,雙方確認被告尚欠原告426520元未還。另查,訴訟中,原告申請訴訟保全,向保險公司支付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96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一、原、被告雙方是否存在借貸關系;二、被告尚欠原告的款額;三、原告主張利息的起算時間。關于原、被告雙方是否存在借貸關系的問題,原告提出其與被告既有借貸關系,又有合伙經營關系,本案中,原告就雙方借貸關系提出訴訟主張,要求被告償還借款,被告提出其與原告是朋友之間相互幫助,既存在原告需要款項時向其請求借款,又存在其向原告請求借款的情形,一審法院綜合原、被告陳述及原告提供的對賬錄音分析,認定原、被告之間借貸關系成立。關于被告尚欠原告款額的認定,原告主張被告尚欠其426520元未還,被告提出其向原告賬戶轉款金額超出原告主張金額421062.88元,不欠原告款項,同時,被告對原告提出按其要求向宋峰轉款金額1118600元的事實不認可,原告為其主張的該事實提供了雙方對賬錄音、微信聊天記錄加以證明,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相互佐證,證明其主張的事實,一審法院認定原告向宋峰轉賬系受被告指示替被告轉款,該款應認定為系被告向原告借款。關于被告提出其向原告賬戶多轉款421062.88元的抗辯意見,基于雙方存在經營合伙關系,雙方往來款項中包含被告投資款,結合雙方對賬錄音可認定,被告多向原告轉款部分不屬于償還原告借款,另外,被告主張多償還原告421062.88元借款亦不符合借貸關系的常理,故一審法院認定原告主張被告尚欠其426520元借款未還的事實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請求合理合法,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利息的起算時間,原告要求被告從雙方對賬之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被告提出2017年5月3日只是雙方對款項數額的確認,不能視為原告向被告催款,原告利息應從起訴之日計算。因原、被告雙方對借款時間沒有約定,雙方2017年5月3日對賬時對還款時間亦沒有約定,故一審法院認定原告要求被告自2017年5月3日起支付利息事實依據不足,利息支付應自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即起訴之日2020年1月15日起計算。因雙方對利息計算標準未約定,原告主張按照年利率6%支付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欠款未還引發本案訴訟,原告為訴訟保全向保險公司支付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該費用系原告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原告損失部分,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的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受理費4259元、保全費2925.71元,合計7184.71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陳一萱負擔410.5元,被告王冰負擔6774.21元。
審判長富喜勝
審判員毛國強
審判員繆明
書記員朱彥錫
審判長富喜勝
審判員毛國強
審判員繆明
書記員朱彥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