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月香與王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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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蘇0413民初4245號

原告:張月香,女,1961年12月30日生,漢族,住常州市金壇區。
被告:王斌,男,1963年11月25日生,漢族,住常州市金壇區。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予以保護。被告出具的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原告通過起訴催告主張權利,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張月香借款105000元。
若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0元(已經減半),由被告負擔(該款原告已經預交,被告于上述時間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費2400元。

審判員楊瑞芳
法官助理張藝
書記員韓璐

審判員楊瑞芳
法官助理張藝
書記員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