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潤燕與李文聚、王杏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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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豫0303民初6762號

原告:周潤燕,女,漢族,1977年9月2日出生,住洛陽市西工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新歡,河南松盛永進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喬靜靜,河南松盛永進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李文聚,男,漢族,1986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縣。
被告:王杏,女,漢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縣。

本院認為,合法債務應當清償。周潤燕訴至本院稱2019年12月28日李文聚向其借款25000元,周潤燕按李文聚要求將25000元轉給李文聚的姨王杏,李文聚借款后未償還過款項,同時向本院提交李文聚及王杏的戶籍證明、周潤燕的中國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周潤燕與李文聚的通話錄音作為證據。李文聚認可周潤燕給其25000元的事實,但辯稱不是借款,而是周潤燕的贈與,周潤燕對贈與一事予以否認。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本案中周潤燕依據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李文聚承認收到周潤燕給的25000元,但辯稱雙方系贈與關系,李文聚需對其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李文聚沒有充足證據證明周潤燕給其25000元是贈與行為,且周潤燕對贈與予以否認,李文聚需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對周潤燕主張的借款關系,本院予以采信,對周潤燕要求李文聚償還借款25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周潤燕與李文聚之間并未約定利息,且周潤燕并無充足證據證明雙方約定的還款時間以及李文聚未還款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故對周潤燕主張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周潤燕自認王杏只是李文聚指定的收款人,并非借款人,故對周潤燕主張王杏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李文聚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周潤燕償還借款25000元;
二、駁回周潤燕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李文聚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24元,減半收取212元,由李文聚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楊曉宇
書記員毛琳柯

審判員楊曉宇
書記員毛琳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