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朱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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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陜0528民初1017號

原告:王某某,住陜西省富平縣留古鎮。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富春,富平縣城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住陜西省富平縣杜村鎮。

由于被告缺席,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了全面嚴格審核,原告提交的證據1、2能相互印證,客觀真實,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認定并在卷佐證。
根據原告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6年5月18日,被告朱某以生意周轉為由向原告王某某借款5000元。被告朱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借條一張,承諾九月底還完,魯某某作為見證人在借條上簽名并書寫電話號碼。逾期,被告朱某未清償借款,原告王某某多次催促無果。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借款借據是借款的重要憑證。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被告書寫的借條和見證人的出庭證言能相互印證,證明被告朱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實存在,被告朱某理應誠實守信,按照約定及時清償借款。其久拖不還,于法有悖,故原告王某某訴請被告朱某清償5000元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支付從起訴之日到實際履行完畢之日的逾期利息,于法有據,但原告王某某要求利息按照同期銀行利率計算,由于中國人民銀行已取消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所以原告訴請的逾期利息應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綜上所述,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朱某清償借款5000元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和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朱某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王某某清償借款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從起訴之日即2020年4月17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用50元由被告朱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陳含榮
審判員胡輝
人民陪審員楊玉仁
書記員吳超

審判長陳含榮
審判員胡輝
人民陪審員楊玉仁
書記員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