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浙0782民初11548號
原告:傅元南,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漢族,住義烏市。
被告:楊偉民,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漢族,住杭州市臨安區。
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出借30000元,被告承諾同年12月20日歸還,雙方未約定借款利息。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還。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支付寶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0000元至今未還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及時返還,逾期返還應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的訴請,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偉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原告傅元南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6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1元,由被告楊偉民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寧
書記員賈惠青
審判員王寧
書記員賈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