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皖1221民初1392號
原告:齊虎,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學仁,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臨泉縣。系原告齊虎父親。
被告:田莉,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臨泉縣。
根據原告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田莉于2018年分三次向原告齊虎借錢,原告齊虎通過招商銀行轉賬方式共借給被告100000元,并約定相應利息。經原告催要,被告于2019年7月19日補寫一張借條,載明:“借條本人田莉于2018年向齊虎借人民幣拾萬元整(100000元),利息按照招商銀行E招貸等額分期約定利息,進行結算至2019年3月剩余本金加利息合計玖萬零伍佰陸拾伍元整(90565元)未歸還。剩余本金加利息本人計劃于2020年1月3日前還清。特立此字據為證。借款人:田莉身份證:此條于2019年7月19日補寫”。后原告催要未果,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其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田莉向原告齊虎借款100000元并約定利息,后雙方于2019年7月19日結算,被告補寫借條,明確被告共欠原告本金及利息90565元,并約定還款日為2020年1月3日,該借款事實清楚,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905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5000元、并自2020年3月9日起按每月2%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其自動放棄抗辯,不影響本院依據已查明事實作出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田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齊虎借款本金及利息90500元;
二、駁回原告齊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收取2062元,由被告田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楊陽
人民陪審員閆興麗
人民陪審員顧東杰
書記員張飛飛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