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小波訴肖克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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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湘0723民初1138號

原告:寧小波,男,漢族,湖南省隆回縣人。
被告:肖克偉,男,漢族,湖南省澧縣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于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8月2日期間向原告借款合計30000元,原告通過微信給被告轉賬28800元,現金支付1200元。2019年8月3日,被告出具了借條一張,約定:借款期限兩年,每月還款1250元。因被告未按約還款,原告訴至本院。上述事實有借條、微信轉賬記錄原告陳述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借款未還,應當承擔還款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肖克偉償還原告寧小波借款3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肖克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賴怒江
法官助理鄧敬海
書記員謝娟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