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慧珍與楊榮軍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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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冀0981民初952號

原告趙慧珍(趙會珍),女,1958年3月18日出生,漢族,住泊頭市。
委托代理人賈金鑫,河北理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榮軍,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漢族,住泊頭市。

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9200元。約定利息1分,原告主張,要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29200元,及利息2000元(自2019年9月6日至2020年4月6日按月息1分計算),原告提交借條一張,該借條載明:“今借趙會珍現金貳萬玖仟貳佰元,利息1分”。被告對借條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292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條為證,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應予償還。被告雖在借條中約定利息1分,但對利息約定不明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榮軍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趙慧珍借款29200元。
案件受理費29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尚勝江
書記員王亞紅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