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芳與范麗萍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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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浙0110民初3421號

原告:沈建芳,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漢族,住杭州市余杭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章鈺鋒,浙江世紀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范麗萍,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漢族,住杭州市余杭區。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應予保護。被告范麗萍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是造成本案糾紛的原因,對此,應承擔違約責任?,F原告沈建芳要求被告范麗萍歸還借款300000元,該項訴訟請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沈建芳要求被告范麗萍按年利率10%的標準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雖然借條中未約定利息,但其主張的利息計算標準與被告范麗萍在微信聊天中對給付利息和傭金的意思表示相符,且其主張的起訖時間符合約定,其主張的金額小于本院據實核算后的金額,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范麗萍的答辯意見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范麗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沈建芳借款300000元;
二、被告范麗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沈建芳利息22500元,逾期利息19700元以及自2020年1月16日起計算至上述第一項履行完畢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上述第一項未履行金額為基數,按年利率10%的標準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3217元,由被告范麗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蔡國偉
法官助理顧磊君
書記員徐迪佳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