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瑋隆與劉亞濤、郭娟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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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冀0982民初1915號

原告:盧瑋隆,男,漢族,1985年5月5日出生,現住任丘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紅紅,河北憲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亞濤,男,漢族,群眾,1987年10月8日出生,現住任丘市。
被告:郭娟,女,漢族,1990年11月7日出生,現住任丘市。
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麻雅良,河北乾驥律師事務律師。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盧瑋隆分別于2015年5月8日、2015年5月9日分兩次向被告郭娟銀行賬戶轉賬共計200000元。被告郭娟分別于2015年2月12日、2015年9月24日、2016年2月5日、2019年1月4日分四次向原告盧瑋隆銀行賬戶轉賬共計40500元。
另查明,被告劉亞濤與被告郭娟系夫妻關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原告提供的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被告提供的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盧瑋隆主張被告劉亞濤向其借款200000元,且該借款發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系夫妻共同債務,但二被告均不予認可并辯稱該筆款項系原告與被告合作工程項目進行的投資,對此原告予以否認,但原告沒有提供證據予以反駁且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該款項系原、被告間的借款,故原告主張與二被告存在借貸關系并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原告盧瑋隆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150元,由原告盧瑋隆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掃描下方二維碼自行網上上訴立案及進行其他網上操作,或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雙年
書記員楊麗娟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