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遼02民終200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恩明,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山東省營南縣,現住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龍玲,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山東省營南縣,現住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太洋門窗幕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山東路**。
法定代表人:楊恩明。
三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兆偉,遼寧誠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三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瓊,遼寧誠高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露潼,女,1981年4月27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強,遼寧新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大連一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常青街********法定代表人:寧新,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露潼,女,1981年4月27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月26日,被告楊恩明向原告王露潼出具欠條二張,一張內容記載:截至2018年12月2日楊恩明共欠王露潼人民幣20萬整,承諾于2019年2月4日之前一次性還清;因本欠款為無息借款,作為酬謝,楊恩明將中山九號地下一停車場入口一處臨建租用后無償給王露潼使用,期限為5年(從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期間產生的一切責任、義務及費用由楊恩明來承擔;在此如遇拆遷等因素造成王露潼不能正常使用,楊恩明愿為王露潼找其他合適店面作為其經營使用,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風險、義務及費用由楊恩明來承擔;欠款明細:2018年9月17日,轉至楊恩明農行卡5萬元、2017年8月29日,轉至大連太洋門窗幕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合計20萬元、2017年11月27日現金1萬元、2017年12月27日現金2萬元、2018年6月27日現金3萬元、2017年至2018年12月31日差旅費(廣州8920元、北京等9285元、印尼14800元)、2018年10月份水果禮盒和12月份水果海鮮禮盒合計39800元;還款明細:2017年11月1日還款10萬元、2017年10月15日還款15000元、2018年10月22日還款3萬元。楊恩明在欠款人處簽字確認。另一張欠條內容記載:今欠王露潼人民幣30萬元,承諾此款將于2019年6月26日一次性還清。楊恩明在欠款人處簽字確認。另查:2017年8月29日,原告向大連太洋門窗幕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分2筆轉款20萬元;2018年9月17日,原告向被告楊恩明轉賬5萬元;2019年1月11日,原告通過第三人大連一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分4筆向被告楊恩明轉款17萬元;2019年1月13日,原告通過第三人大連一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分3筆向被告楊恩明轉款12萬元。2017年11月1日、2017年10月15日、2017年12月24日大連太洋門窗幕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分別向原告轉款10萬元、15000元、5000元;2018年10月22日被告陳龍玲向原告轉款3萬元。又查:被告楊恩明和被告陳龍玲為夫妻關系。被告大連太洋門窗幕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東為被告楊恩明和被告陳龍玲。
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楊恩明簽訂的欠條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當屬合法有效。被告楊恩明逾期不履行償還借款的義務,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因原告認可其中30萬元欠條實際轉賬為29萬元,故要求被告楊恩明償還借款49萬元一節,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楊恩明按照年利率6%給付逾期利息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其中20萬的利息自2019年2月5日起計算;另29萬自2019年6月27日起計算)一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借貸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陳龍玲共同承擔被告楊恩明所欠上述債務一節,因案涉債務為被告楊恩明和被告陳龍玲婚姻存續期間所欠,且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故該訴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大連太洋門窗幕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亦共同承擔上述債務一節,因被告大連太洋門窗幕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認可其中20萬元借款事實,且已經償還15萬元,故一審法院支持在上述債務中的5萬元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其余29萬元,因無據佐證該款用于被告大連太洋門窗幕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故對該借款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關于被告楊恩明提出的為了安撫原告情緒,不得已在欠款人處簽名及29萬元已返還的主張,因無據佐證,一審法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楊恩明和被告陳龍玲共同償還原告王露潼借款本金人民幣49萬元;二、被告楊恩明和被告陳龍玲對上述債務按照年利率6%給付原告王露潼逾期利息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其中20萬的利息自2019年2月5日起計算;另29萬自2019年6月27日起計算);三、被告大連太洋門窗幕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楊恩明和被告陳龍玲所欠原告王露潼的借款本金中的5萬元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并自2019年2月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給付原告王露潼逾期利息;上列一至三項中三被告應償付原告之款項,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付清;若逾期給付,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四、駁回原告王露潼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訴訟費11620元(含保全費2970元),由被告楊恩明和被告陳龍玲共同負擔;其中1000元由被告大連太洋門窗幕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擔。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王露潼以上訴人楊恩明為其出具的兩張欠條主張權利。三上訴人上訴稱上訴人楊恩明出具的20萬元欠條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該欠條不具有真實性。案涉20萬元欠條系上訴人楊恩明于2019年1月26日出具,在該欠條上不但有上訴人楊恩明的還款承諾,還有借、還款明細,上訴人楊恩明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在與被上訴人王露潼對賬后簽署該欠條,應該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故該借條合法有效。三上訴人上訴稱上訴人楊恩明出具的30萬元欠條,上訴人楊恩明于2019年1月11日、1月13日已分兩次取出29萬元隨即交給被上訴人王露潼,故該筆欠款不存在。案涉30萬欠條于2019年1月26日形成,如真如上訴人楊恩明所述已于30萬元欠條出具之前還款給被上訴人王露潼,不符合常理,故本院認為該借貸關系存在。關于上訴人陳龍玲上訴稱其不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問題。案涉借款均系上訴人楊恩明與陳龍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借款,且上訴人陳龍玲還履行過還款義務,故一審法院認定案涉借款用于上訴人楊恩明與陳龍玲夫妻共同生產、生活,判決上訴人陳龍玲承擔還款義務并無不妥。關于一審法院遺漏認定2018年8月10日,上訴人太洋公司通過網銀向被上訴人王露潼轉款5萬元如何處理問題。從上訴人楊恩明為被上訴人王露潼出具的20萬元欠條所列的還款明細來看,沒有該筆款項,為避免訴累,應在還款總數中扣除。雖按照20萬元欠條明細計算,欠款數額應為237815元,但被上訴人王露潼同意上訴人楊恩明為其出具20萬元欠條是對自己權利的放棄。故對案涉20萬元欠條上訴人楊恩明、陳龍玲還應承擔15萬元還款義務。關于上訴人太洋公司是否還應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太洋公司對上訴人楊恩明與陳龍玲所欠被上訴人王露潼借款本金中的5萬元承擔共同還款責任?,F已查明2018年8月10日上訴人太洋公司通過網銀向被上訴人王露潼轉款5萬元一審法院遺漏認定,故可以認定上訴人太洋公司的還款責任已經完成,無需再承擔還款責任。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太洋公司承擔還款責任不妥,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楊恩明、陳龍玲的部分上訴請求成立;大連太洋門窗幕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2019)遼0202民初2077號民事判決第四項;。
二、撤銷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2019)遼0202民初2077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三、變更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2019)遼0202民初207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楊恩明和上訴人陳龍玲共同償還被上訴人王露潼借款本金人民幣44萬元;
四、變更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2019)遼0202民初207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上訴人楊恩明和上訴人陳龍玲對上述債務按照年利率6%給付被上訴人王露潼逾期利息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其中15萬的利息自2019年2月5日起計算;另29萬自2019年6月27日起計算);
五、駁回上訴人楊恩明、陳龍玲的其他上訴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7300元,由楊恩明、陳龍玲負擔15570元,王露潼負擔1730元;保全費2970元,由楊恩明、陳龍玲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付麗
審判員李軍
審判員金艷
書記員李彩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