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濤與孫振洹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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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蘇07民終386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魏濤,男,1990年2月3日生,漢族,住江蘇省東??h。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振洹,男,1990年9月13日生,漢族,住江蘇省東??h。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宗飛,東??h牛山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魏濤于2018年9月8日分別向孫振洹出具了兩張100000元的借條。在其中一張借條上,雙方約定:借款于2018年11月8日歸還,用蘇G×××**轎車抵押,在該借條上,魏濤寫了一張收到孫振洹現金100000的收條。后借款到期,魏濤未歸還上述借款。
另查,2018年9月8日,孫振洹通過郵政儲蓄銀行向魏濤轉款100000元。
孫振洹與魏濤雙方未在借條上約定借款利息。
以上事實有孫振洹、魏濤陳述及提供的借條、收條予以證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在訴訟中,孫振洹與魏濤雙方對借款數額產生爭議。孫振洹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供一份催要借款的錄音材料,該錄音材料顯示,孫振洹要求魏濤歸還借款本金是十七、八萬,魏濤對孫振洹該要求未進行質疑。在庭審中,魏濤委托代理人雖然在庭審中對錄音材料真實性提出質疑,但在法庭指定期限內未提出鑒定申請或提供證據予以反證。

一審法院認為,在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借款的具體數額是多少,但從本案現有證據分析,基于以下理由,孫振洹的主張更符合情理。1.魏濤向孫振洹出具了兩張借條;2.兩張借條上都標有現金字樣;3.魏濤代理人雖然對上述錄音材料提出質疑,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該錄音材料可視為真實的;4.魏濤在上述錄音材料中沒有對孫振洹所稱的借款數額提出反駁;5.魏濤對自己的主張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綜上,可以認定魏濤向孫振洹借款160000元的事實存在。孫振洹與魏濤之間的借款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民事行為,雙方應按照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孫振洹的訴求中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二審庭審中,雙方問答內容為“魏:9月8日你給我現金了嗎?孫:我在車里給你5萬。魏:你敢發誓你當天給我5萬現金嗎?孫:我給沒給你錢?魏:你當天給沒給我現金?孫:我現金給你多少?魏:9月8日你給了多少現金?孫:我現金沒給你嗎?魏:你敢發誓你給我8萬現金嗎?孫:你該不該我16萬?錢我是給你的。2018年的事情你叫我哪天跟哪天啊,16萬我一分不少你的。魏:我就想問9月8日給沒給我現金。孫:9月8日我10萬轉賬,有一部分錢錯開了一兩天給上訴人的。魏:我什么時候問你借20萬的?孫:2018年9月8日。魏:我問你借20萬了嗎?我要是借你20萬全家死了。孫:你就借我16萬,我沒起訴你20萬。如果我要想賴賬,我完全可以提供取款記錄,我哪張卡都有這個記錄。魏:我拿到你的錢了嗎?孫:我這個錢是我拿給你魏濤的,你借給別人跟我沒關系。魏:你給別人用算在我頭上,我能認這個賬嗎?”從以上互相發問來看,魏濤的觀點是2018年9月8日孫振洹未給付其現金,孫振洹的觀點是魏濤欠其16萬元。從雙方的觀點來看,二者并不矛盾,但歸結到本案要審查的重點是魏濤是否欠孫振洹16萬元。對此,本院認為,首先,魏濤在2018年9月8日出具了2張10萬元借條,該兩張借條權責明確。其次,二審中,魏濤認可孫振洹一審提供的通話錄音屬實,是雙方通話錄音,但辯稱沒聽清楚孫振洹說欠款本金數額,本院經審查通話錄音,該通話錄音清晰,孫振洹在錄音中連續2次陳述魏濤欠其本金十七、八萬元,魏濤均未反駁。第三,魏濤在上訴狀中陳述因第一張借據沒有車輛抵押,重新寫第二張借據;而魏濤在二審庭審中陳述先出具車輛抵押借條,孫振洹說不行,重新拿張條子打。魏濤在上訴狀及二審庭審中關于該問題的陳述,前后不一致。綜合以上證據,本院認為,孫振洹主張魏濤欠其16萬元本金的證據優勢較大,一審判決結果并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魏濤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012元,由上訴人魏濤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忻越
審判員安述峰
審判員任李艷
法官助理馬騰躍
書記員顏麗莉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