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吉0822民初521號
原告:單俊深,男,1965年1月10日生,漢族,個體,現住通榆縣。
被告:叢剛,男,1968年10月26日生,漢族,農民,住通榆縣?,F下落不明。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30日,叢剛在單俊深處借款9000元。叢剛為單俊深出具借條一份,約定月利息90元。此款經單俊深多次索要叢剛一直未予償還?,F叢剛外出打工,下落不明。
本院認為,2018年11月30日,叢剛在單俊深處借款9000元。叢剛為單俊深出具借條一份,約定月利息90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眴慰∩钆c叢剛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務應當清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一款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蓖徶袉慰∩钜髤矂偘丛吕?分支付利息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及雙方約定,其主張應予支持。故叢剛應當履行還款義務,并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叢剛償還單俊深借款本金9000元,并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分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公告費570元,由叢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期滿不上訴則本判決生效,雙方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將依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逾期不申請,本院將視為放棄權利。
審判長王雷
人民陪審員李萬坤
人民陪審員陳東明
書記員孫冰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