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榮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晉0822民初720號
原告:王廷柱,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漢族,萬榮縣。
被告:吳功成,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漢族,萬榮縣。
被告:王清韻,女,1963年6月14日出生,漢族,萬榮縣。
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吳功成、王清韻原系夫妻關系,2018年8月31日二被告依法辦理離婚手續。2018年3月6日,被告吳功成向原告王廷柱借款13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今借到王廷柱現金壹萬叁仟元整(13000)每月歸還壹仟元利息1.5分月息吳功成2018年3月6日”。2018年4月21日被告吳功成歸還原告1100元,2018年9月5日被告吳功成歸還原告1000元。庭審中原告王廷柱未舉證證明被告吳功成向原告借款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
本院認為,被告吳功成向原告王廷柱借款1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據,原告王廷柱與被告吳功成之間構成合法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被告吳功成在原告催要借款后,未歸還原告借款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還款違約責任。被告王清韻在被告吳功成向原告借款時,作為被告吳功成的妻子,沒有在借條上簽字確認,原告也沒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該筆借款用于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該筆借款不能認定為二被告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要求被告王清韻共同還款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雙方約定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功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王廷柱借款13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8年3月6日起按月利息1.5分計算至本判決確定履行之日并扣除已支付利息2100元)。
二、駁回原告王廷柱對被告王清韻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吳功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李作義
法官助理任夏楠
書記員董潔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