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2、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證據
3、證明已償還借款的證據
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證據
借款合同、借款協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
3、證明已償還借款的證據
收條或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
4、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
提供訴訟請求中關于要求計付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本金余額的計算清單、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等。
實際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往往比較復雜,如果本文不能完全解決您的問題,建議您咨詢或者直接聘請專家律師,以便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舉證責任如何分擔?
一、對債權人能證明給付事實但不能提供借款協議,雙方對借貸關系存在爭議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關系進一步提供證據。對能夠查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查明債務屬于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由債權人變更訴訟請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關系審理,債權人堅持不予變更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對債權人能提供借款協議但無法證明給付事實的,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協議已實際履行的債權人;對債權人能證明給付事實,也能提供借款協議,但債務人對借款協議或簽名的真偽提出異議的,將申請鑒定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協議虛假的債務人;對借款屬于債務人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不明的,將借款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或經營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
債權人以借據主張債權,債務人抗辯稱借據載明的借款金額包含利息或僅為利息,且提供的證據足以使法官對借據載明的本金數額產生合理懷疑的,可以確定由債權人就借據本金數額的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